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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对统计调查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5-01-21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的统计信息。《统计法》第二章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就统计调查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统计调查科学、有效地开展。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实施统计调查,首先要立项,《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制定、审批和备案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1)总原则。《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制定主体。《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统计法》针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主体的不同,对调查项目的审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统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备案

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依法备案,备案机关为国家统计局。

(五)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律效力和法定标识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就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可更改变动。《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原备案机关备案。二是严格组织实施。《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三是严格依法报送。《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管理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分类

按照《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统计调查制度也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三)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四)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和备案

《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与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的主体、原则、程序、标准、时限也同样适用于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或者备案。

(五)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按照《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统计标准的管理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一)国家统计标准的特性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具有以下特性:一是统一性。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二是强制性。国家统计标准一经制定发布,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都必须无条件地采用国家统计标准。三是广泛性。国家统计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所有统计调查。四是基础性。国家统计标准对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这些都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范。

(二)国家统计标准的分类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统计标准主要分为指标涵义标准、计算方法标准、分类目录标准、调查表式标准、统计编码标准等。同时,《统计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